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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饶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来源:上饶师范学院 2010-5-23 编辑:yangmeiling 【字体:小 大】
上饶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 一、总 则
  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成人教育管理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计划招生的函授、夜大学、脱产等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。其它类型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执行。
  二、入学与学籍
  
第三条 按成人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,才能取得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。
 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,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到我院规定的地点办理注册手续,取得正式学籍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请假,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,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起入学资格。
  第五条 已注册的新生,须建立学生学籍挡案。学籍档案内容包括:报名登记表、学籍表、毕业生登记表、录取通知书,奖励材料等。学生在校期间,学籍档案由办学单位管理,毕业或结业离校时,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。
  第六条 新生入学半年内,经资格复查,凡不符合录取条件和手续者,应取消学籍。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前,必须按我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缴费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请假,否则,按旷课论处,时间超过一个月,按自动退学论处。
  第七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,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,不能具有双重学籍。
  三、成绩考核与记载
  
第八条 成人在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。
  操行方面,按对大学生的思想品德要求,每学年考核一次。操行一般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级。
  学业方面,按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的要求,以考试或考查方式,考核学生的实际学识和技能水平。
 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或考查。
  第十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,主要分结业考试和考查两种方法。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原则上不得少于三门,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,考查课成绩实行五级制(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和不及格)。
  第十一条 属省教育厅定期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抽考考试,其抽考课程的成绩以抽考的卷面分数为准。
 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。其补考成绩应注明“补考”字样。
 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(考查),考前须经办学单位同意并报成教处批准(属抽查课程应报省教育厅批准),可以缓考,缓考不及格者,可补考一次。无故不参加考试(考查)者,视为旷考,其成绩按零分记载。
  第十四条 学生对应考课程如具备下列情况之一,经成教处批准,可以免试。免试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的百分之二十。
  1、复学、留级、转学的学生原学课程成绩及格,且达到我院要求的。
  2、接受成人第二专业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者,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及格,达到我院教学要求的(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得免试)。
  免试课程原取得的成绩(凭原始证件)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。
  第十五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,如听课、实验、上机实习、作业和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,占总成绩的30%~40%,结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%~70%。
 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参加结业考试,成绩以零分计。
  1、一门课程累计缺课时间超过该课程计划面授学时的二分之一以上者。
  2、结业考试前未交作业者。
  四、升级、 留级、 休学、 复学、转学、 退学
  
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均及格者,予以升级。
 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(含三门)或各学年累计三门以上(含三门)课程不及格者,有后续专业的,应予留级;无后续专业的,应予退学。经学生申请,办学单位批准,可跟班试读,学习期满,发给结业证书。学生在学习期间,留级不得超过二次,否则予以退学。
 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,不能坚持学习者,可以申请休学。
  1、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,需停课治疗,病假达一学期总时数百分之三十者;
  2、因公经单位证明,需外出工作或学习一学期者;
  3、因其它方面原因。
  学生休学后,二年内可保留学籍。学生申请休学须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,经办学单位审查批准,按规定程序办理离校手续,由成教处发给休学证明。
 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开学前向办学单位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。休学超过二年仍不能复学者,按退学处理。
 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,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,证明其已恢复健康,能坚持正常学习,方能批准复学。
 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,一经查实,即取消学籍。
 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,若学生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,可以申请转学,但必须是同层次同专业,并取得双方学校同意,在九月份开学初半个月之内填写转学审批表,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。
 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以退学。
  1、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操行不合格者;
  2、一学期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;
  3、旷课时数累计达三十学时不参加面授者;
  4、因其它原应不能继续学习者;
  5、擅自不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。
  退学学生由成教处批准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  五、纪律和考勤
  
第二十四条 成教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 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课、考试,均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,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均按旷课论处,对旷课的学生,一般给予批评教育,旷课时数累计达三十学时者,应令其退学。
  六、奖励和处分
  
第二十六条 学生坚持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在政治思想道德、班级和党团工作方面表现突出,学习成绩优良,可评为“优秀学员”、“优秀学员干部”,并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 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,违反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,应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以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  七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  
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操行和学业成绩合格,由学院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。
 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,或因考试舞弊或毕业时未予以补考的,学习期限满由学院作结业处理,发给结业证书。经本人申请,并在当年安排最后一次补考,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,准予毕业,换发毕业证书,成绩仍不及格者,作结业处理。
  第三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满一学年以上者(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)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,并注明学习年限和结业学科成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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